8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食药监局官网获悉,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因冰柜及冻库温度均未达到产品包装要求-18℃的贮存温度,致使2批次粽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超标,日前被当时食药监部门行政罚款6万元。
  根据四川省食药监局通告显示,国家食药监总局总局2017年第84号通告,其中四川省2批次不合格粽子,抽样单编号:GC17000395330、GC17000395331;产品名称:猪肉粽、八宝粽;生产日期:2017-03-11、2017-03-08;规格型号:325克/袋;保质期:12个月;被抽样单位: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标称生产者: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017年5月19日,成都市双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向当事企业送达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双流区局责令生产企业立即暂停生产同类产品,开展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调查,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3月8日生产八宝粽320袋,3月11日生产猪肉粽192袋,现均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5月26日,双流区局对该企业生产的猪肉粽、八宝粽的留样进行了抽样检测,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所检样品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和大肠菌群项目合格)。经双流区局核查,上述2批次产品的原料、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运输等环节均符合要求。
  与此同时,2017年7月7日,经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在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的储存温度、销售场地冰柜和冻库及拖车控制表、验收单记录中的温度均未达到产品包装上要求的贮存温度(-18℃)。
  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达州通川区食药监局已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企业立即暂停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措施。针对其销售区域冰柜及冻库温度未达到产品明示要求问题,通川区食药监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完善产品贮存条件。